2016年10月25日,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《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》。
《条例》是在修订草案的基础上,通过立法调研,召开不同类型座谈会,召开专家论证会,书面委托区县人大常委会、开发区管委会征求意见,公共媒体发布信息等多种方式,广泛征集常委会组成人员、法制委委员、法工委委员、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、开发区管委会、市级相关部门物业服务企业和市民群众的意见后修改而成,充分体现了立法工作广听民意、立法为民的宗旨。修改过程中,法工委始终坚持立法调研和征求意见工作要兼顾广度和深度,力求尽可能涵盖不同类型的社会群体;修改工作要尽量避免照抄照搬上位法,着重研究解决实际问题,从合法性和操作性上下功夫。
《条例》从业主大会、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,前期物业管理,物业服务与管理,物业的使用与维护,物业保修金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,监督管理,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我市物业管理进行了规范,共九章一百二十条。
法工委将按照《立法法》的有关规定,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该部地方性法规。
法工委法规处 程娜
2016年10月28日